1、职工因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5、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一、提取注意事项
1、办理提取业务须提取人亲自到场签字确认。需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一般应由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2、职工在销户提取前应注意与原单位结清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1、在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支取凭证》(需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公积金卡(或对账簿)。
4、①离休职工须提供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或离休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须提供劳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出境定居的,凭出境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⑤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提供工作调动手续;
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社会救助证及复印件;
⑧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证件;若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同时到场签字确认;数额较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5、户名为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提取资金将直接支付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内,请职工注意查收;如有疑问,请与中心财务科联系查询,联系电话:3328297)。
6、他人代为办理另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在“中心”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代理提取)》;(3)结婚证或同一户口薄(职工与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薄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4)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外其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户名为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