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开户缴存程序
1、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中心审批后开设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个人开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职工工资表。
2、按月缴存
已办理开户登记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个人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内。单位每月缴存要填写《公积金汇缴单》,有增减变动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城区各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自行办理转(交)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再持银行进账单到中心业务大厅打印交款凭证。广水市和随县各缴存单位,请使用电汇或者网银支付方式,将公积金汇缴到指定银行账户,持银行进账单到办事处打印交款凭证。
3、缴存年审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或比例每年调整核定一次,1年不变。中心每年向各单位发放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单位应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并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报送中心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1—6月。
4、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公积金专管员等变动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2)相关证明材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需要变更的,由职工本人及时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2)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一般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领取《公积金转移凭证》,由调出单位加盖印鉴后,到中心办理转移并户手续。
6、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手续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7、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明细账。每年与中心对账一次。中心于每年7月向单位发放对账通知和对账清册,单位应及时核对账目,账目一致的,由对账人和复核人在对账清册上注明“核对无误”并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并于15日内反馈中心,若账目不一致的,及时与中心联系,查明原因,直至帐帐相符。单位还应将对账清册在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的查询和监督。
三、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规定
1、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单位应逐年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 。
2、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行政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津补贴(绩效工资)构成,其他单位月平均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临聘职工应从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