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转移、封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情形的,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缓缴: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