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下同),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7.职工家庭在长沙行政区域以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8.职工家庭在外省工作地、户籍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工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印章的外省工作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配偶在外省的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家庭户籍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外省户口簿;
9.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同一户口薄内的直系亲属办理的,直系亲属还需提供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
10.如有必要,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