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限
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取1次,自拆迁安置购房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
三、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四、提取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署《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4.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5.购房款付款凭证。
6.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另须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7.职工及配偶在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8.职工及配偶在外省工作地、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工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印章的外省工作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配偶在外省的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外省户口簿。
9.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公证书。
10.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资料,或安排人员到现场查勘核实相关情况等。
五、提取入口
购买长沙市行政区域拆迁安置房的,可以登录省直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