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未结清的,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
因偿还配偶婚前购房贷款本息的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以内提取一次。
3.每次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或对冲还贷的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住房贷款金额超过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的,还贷提取时以贷款金额核定为房屋总价,还贷提取金额须在已还贷本息额中扣除购房提取金额后计算。
6.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公积金中心除外)
二、咨询电话
电话:0736-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