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离休、退休的;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一套家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可偿还两地各一套商业银行贷款);
3.职工租房的;
4.职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5.职工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6.职工在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7.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