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退休的
提供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原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3、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所在地市或出境定居的
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证明、出境证明;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
单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书,单位或户政部门提供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 以上的
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房租金缴付凭证,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6、患重特大疾病的
凭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注:以上所需提供原件,主要供工作人员察验,同时还须另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