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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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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

郴州市公积金贷款抵押;郴州公积金贷款担保

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所采用的担保总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公积金质押的除外)。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1.贷款抵押

贷款抵押是指申请借款时需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经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一)借款人原则上应以所购自住住房设置抵押。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应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由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2.贷款质押

贷款质押指申请贷款时需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

可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3.贷款保证

贷款保证指申请贷款时需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具有专业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当与管理中心、准入楼盘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还款保证,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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