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不得以补缴、一次性缴存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不满6个月、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欠缴3个月以上、封存等非正常缴存状态的,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
3.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三)N倍数以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 时,n=30;
2、当“个贷率”介于75% (含)和80% 之间时,n=20;
3、当“个贷率”介于80 (含)和85% 之间时,n=18;
4、当“个贷率”介于85% (含)和90% 之间时,n=16;
5. 当“个贷率”介于90% (含)和95% 之间时,n=14;
6.当“个贷率”高于95% (含)时,n=12。
(四)N倍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个贷率以半年6个月的个贷率平均测算,中心每年7月、次年1月向社会公布前半年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N倍数,分别于7月、1月起执行。个贷率半年内变化没有超。上述范围的,N倍数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