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套数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职工家庭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3、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现无自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现有1套自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