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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全文

2021年6月9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进行补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讨论决定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确有困难的:


大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办法内容详见文章。

大房金管发[2020]3号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提升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能力,泰州市制定了《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帮助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其下设的分中心承办所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雇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等。


2023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6月8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其中增加了持人才绿卡副证或区人才绿卡的缴存职工贷款的规定以及增加明确不予贷款情形此外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也有最新调整!

1、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广州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第六条第(二)款)

2、不予贷款情形,包括: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发布,该政策从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高级人才扎根惠州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惠州市安居立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按照省委印发的《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

(一)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上统称为高级人才。


关于职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