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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13日,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策内容包括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后管理等信息。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17]2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用自有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原文来了!关于公积金提取政策详见正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7〕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和岳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涉及以下十四类提取情形: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

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雄安新区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服务。


衡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方案的实施细则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方案》的实施细则,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详见正文。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方案》(衡管委办[2022]2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元。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省住建厅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已整理,比如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至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但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中心研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一般指[1]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 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是指承担还贷的债务人;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南京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委托银行每月代理扣划公积金账户金额到个人银行还款账户中,方便还贷。

职工和配偶分别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商业贷款的,可以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每月以报销方式自动将公积金账户中部分金额划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办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额度 | 办理流程

南京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


岳阳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2022修订)原文来了,详见正文!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咨询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纳社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及其共同借款人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南昌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解读

南昌公积金发布了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解读,涉及贷款最高额度、执行时间、多孩家庭贷款申请材料、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等。

一、多子女家庭认定

家庭子女数量为二个及以上的为多子女家庭。

二、贷款最高额度


芜湖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芜湖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芜湖为你整理了一些相关材料希望通能帮助大家

申请提取人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我市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提取额度标准为:未婚(单身)职工每月不超过7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月不超过1000元。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执行时间:5月10日起执行;线上渠道:登录“泉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选择“全部服务”,点击“证明打印”中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打印。

一、该政策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二、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积金怎么用?具体提取流程和条件是什么?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流程根本不知道,接下来,青岛小编帮大家整理了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支持缴存人员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张家口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包括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及利率,贷款变更问题等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是由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