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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管理部门有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提取公积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房产公司加盖合同章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中已注明购房账号的可以不再提供证明)。
(二)由于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购房合同备案和契税缴纳方式不同,如不能提供有备案章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发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可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初审、复核人员登陆职工购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网站,经初审、复核人员核实网上备案信息属实的,签署查询情况及审核意见,办理提取手续。(此条款适用于地区以外的自住商品房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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