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想要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可以前往办理。
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
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口市民游客中心)

购买商品住房的人员,需要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起一年内申请提前公积金,同时也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受理条件
1.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起一年内。
2.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除外)。

在海口缴纳公积金后使用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在海口已经购买了两套房,购买三套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1.家庭的房产登记记录显示已有2套房产(全省范围)的,再购买第三套房产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2.家庭的征信记录显示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全国范围)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注意事项:

想要在海口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对应的利率不一样,5年以下的比5年以上的少。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贷款期限为1年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想要提前还贷的,需要已经偿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在非还款日申请等。
1.已申请本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部分提前还贷或一次性提前结清款,不限制次数。
2.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使用自有资金先结清贷款后在结清当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前偿还部分金额。
3.提前还贷部分不收取违约金或利息。

正常退休的人员,需要办理相关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属于在外地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在海口办理。
适用对象: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实现方式:1.全程网办;2.两地联办。
办理流程: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相关通知,明确降低保证金留存比例,需要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注意。
一、降低保证金留存比例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5%调低至2%,对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监管账户管理的商品房项目,保证金留存比例调低至1%。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3%调低至1%。

属于异地公积金的,在海口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要参照本省参保人员的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以下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①购新建自住住房:单方70万元,夫妻双方100万元。

海口市职工缴纳公积金后,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提取时需要缴存职工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需要缴纳公积金满3个月。
具体条件
1.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租房、买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等都可以申请。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还款明细单,或还贷卡银行流水(当月或最近几个月,银行盖章);
3.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遗失的,提供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业务章);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相关死亡提取的通知,明确办理相关提取手续不再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
(二)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从2月1日起实施房租约提代政策。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东”)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代付额度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实际当期(月)承担的房租。

在海南购买了商品住房想要提取公积金的,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在海南公积金APP或者柜面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购买的商品住房为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除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已经办理了租房约提公积金手续的,每月(季)10日划款,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一)房租约提代付每月(季)10日划款,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收款银行均须为在海南省设有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
(二)收款账户
1.房屋出租人为个人的,代付款项默认转账至房屋出租人的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无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的,由申请职工填报房屋出租人的其他银行卡收款账户。

公积金贷款年限和额度不同,每月还款的额度也不同,还有家庭最低收入标准,每月的利息金额等。

1.商业贷款利率参照主要银行目前执行的购买首套房、首次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含)以下5.00%,5年期以上5.39%计算。
2.公积金贷款按照购买首套房、首次贷款利率,5年期(含)以下2.75%,5年期以上3.25%计算。

单位在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每月的缴存额度有一个计算公式,企业和职工都需要进行缴存。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 = 职工月缴存基数 *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 职工月缴存基数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其中: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新进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且在我局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内,职工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一调;除人力资源等劳务派遣公司外,缴存比例原则上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