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等)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本市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