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管理中心将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提取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帐户内。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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