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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