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银行范围
开展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须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三方合作协议》。
二、实行顺位抵押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商业贷款抵押权人为合作商业银行;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合作商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三、权证办理及注销
(一)组合贷款抵押权证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按组合贷款中各自权利分别登记办理并负责保管。
(二)组合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还清先后顺序,可分别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业务合作模式
(一)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发放。
(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由合作商业银行按照现行有关贷款政策审批发放。
(三)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贷款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