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自《关于规范拆迁安置房提取材料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34号)文下发前发生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却从未提取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一次。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房前已在购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5.购买省外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在购房所在地购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4项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办理提取的额度除全额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不予提取外,凡以旧房置换新房的,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部分视同交易,办理提取的额度以旧房抵款金额及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补缴房款凭证金额的合计为限。
(四)注意事项
1.各直属局在办理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业务前,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拆迁安置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拆迁安置名册。
3.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4.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