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相关条件可以转!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应符合《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琼公积金法〔2018〕90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
(一)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四)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
商转公贷款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贷款:
(一)《操作规程》规定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见本栏目“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二)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贷款利率,见本栏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