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贷款额度符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断缴3个月且未补缴,或断缴4个月(含)以上的;
(二)单笔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24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五)存在“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八)所购住房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产权式酒店和其他非住宅房产;
(九)家庭现有两套住房登记记录,或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