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约提代付每月(季)10日划款,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收款银行均须为在海南省设有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
(二)收款账户
1.房屋出租人为个人的,代付款项默认转账至房屋出租人的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无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的,由申请职工填报房屋出租人的其他银行卡收款账户。
2.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的,代付款项转账至转(代)租方收款账户。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对租赁企业或个人转租行为的租金支付方式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办理。
3.房企或房屋租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房源出租的,代付款项转账至出租方单位收款账户。
4.职工租住本单位集体宿舍,经核实单位房屋合法权属后代付款项转账至工作单位收款账户。
5.租住公租房的,代付款项转账至公租房管理单位收款账户。
(三)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十元或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转账无法代付的,不再补转。
(四)职工同时办理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