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金*可提取月份数(月租金不超过900元/月/人,最高不超过10800元/12个月)。
提取月份:
⑴无房证明日往前一年内,实际租房可提取的月份数不超过实际缴存的月份数;
⑵有某个月份存在多个单位重复缴存的,按1个月计算,且以原缴存地的月份及租金为准;
⑶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的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缴存地无变动的
例:职工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在陵水缴存(7个月),自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13个月)在陵水租房。无房证明日为2019年9月,则可提取月份数为7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7=6300元;
缴存地有变动的
例:职工2018年7月-2019年3月在陵水缴存租房(9个月),而2019年1-5月及7-8月又在海口缴存租房(缴存8个月、租房9个月),2019年6月停缴1个月。无房证明日为2019年9月,则可提取月份数为陵水租房2018年9月-2019年3月(7个月)+海口租房2019年4-8月(5个月)=12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12=10800元。停缴的6月份应计入租房时间,且租房地为海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