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
或由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职工还可委托第三人,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办理。
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七)退休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五)异地求学的;
(十六)失业2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