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上限的确定
1.贷款额度上限计算办法
贷款额度上限取决于四个约束指标,即: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公积金帐户可用余额、借款人家庭月还款能力、扣除首付款后的应付房款。按照以上四个约束指标计算出额度上限的四个参考值分别为:H1、H2、H3、H4。贷款额度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取四个额度上限参考值的最小值为贷款额度上限有效值H,即:H=min{H1,H2,H3,H4}。
2.贷款额度上限的确定
①按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使用公积金次数确定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1
缴存比例 | 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 | 双方缴存 | 单方缴存 |
16% (含)以下 | 首次 | 35万 | 30万 |
二次 | 30万 | 25万 | |
16% (不含)-20% (含) | 首次 | 37万 | 32万 |
二次 | 32万 | 27万 | |
20% (不含)-24% | 首次 | 40万 | 35万 |
二次 | 35万 | 30万 |
②按照住房公积金帐户可用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2
夫妻双方在本地缴存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的15倍作为贷款额度的上限参考值H2。
③按照借款人家庭月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3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
计算公式:H3=(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其他固定借款类支出+…)/家庭月收入≤50% 或40% 。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计算方法:缴纳公积金的,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月收入;未缴纳公积金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配偶在部队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认定(需提供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银行工资流水),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④按照扣除首付款后的应付房款额确定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H4
贷款额度上限等于或低于购房总价扣除首付款的差额,确定额度上限参考值H4。
选取以上四个参考值的最小值,确定为贷款额度上限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