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维护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依照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后申请,提取时一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第八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罚息)。
第九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条职工应当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