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组合贷款应按规定分别审批:
①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将《临沂市个人组合贷款申请表》转给受委托银行
②受委托银行收到《临沂市个人组合贷款申请表》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借款人应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1个月内,分别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完毕《借款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组合贷款资格;
4)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证明;
5)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将组合贷款的全部资金按合同约定同时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