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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临沂公积金贷款    临沂   还款   额度
额度+次数+利率+还款

临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明细

临沂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 50 万元;

2)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 15 倍;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4)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①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70% ;

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60% ;

③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8 个月(含)内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按照上述第 1 项确定贷款额度;

④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8 个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额;

⑤拆迁还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交总房价的差额部分,即总房价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首付款比例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 ;

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40% 。

贷款次数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所显示的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依据。不得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年限

1)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 30 年;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贷款年限还不得高于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 1.1 倍执行;

3)贷款期限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2019年6月19日,临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条例第十三条贷款担保方式修改为如下:

1)房产抵押

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自然人担保

对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自然人担保。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40% ,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二)担保条件

1)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担保时间不少于贷款年限,担保责任于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予以解除。有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金额较大的自然人,不能作为担保人。

2)借款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人是自然人的不得重复为他人进行担保。

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注意:借款人可在按月偿还贷款的基础上,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借款人以后的月还款额。

》》》无法偿还贷款怎么办?

1)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按法律规定履行还贷责任;

2)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通过行使抵押权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①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贷款的;

②借款人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③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④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⑤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⑥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其偿还贷款的;

⑦借款人卷入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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