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按照“临住字[2016]1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临沂市比例不得低于各5%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得超过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