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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与开户手续

枣庄公积金缴存    枣庄   公积金   缴存

一、新设立的单位

枣庄单位公积金缴存

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的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1)《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和《职工工资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录用新职工和调入职工

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调入职工原单位有公积金账户的到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单位录用新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三、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满1年(含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并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单位建户程序办理;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所在单位填写《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到中心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不得再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保证明、纳税证明、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应提供社保证明、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注:每名职工只允许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或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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