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资料为:身份证明材料、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税务票据,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若因免税无法提供税务票据的,缴存职工可出具免税证明材料及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
二、简化因“异地购房”及“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申请资料,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实际工作地认证证明”。
三、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填写《提取申请表》,仅需填制《提取业务承诺书》即可办理。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确需代办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下要件: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因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提取时,提取代办人仍按《兰州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兰住金﹝2020﹞17号)之相关规定填制《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