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兰州公积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兰住管〔2020〕2 号)规定的提取情形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