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职工个人账户需封存管理的,由原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2、单位合并(兼并)的,保留其中一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其他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所保留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3、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先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然后由原单位将有关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分立后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二)所需证明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2、封存的,按办理集中封存的要求提供材料。
3、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需从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工作证明或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表格填写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
1、《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转出单位填写。日期为办理业务当日日期;转出、转入单位名称、账号要准确;转移金额大、小写一致、规范;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2、《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由转出单位填写。职工原账号是指职工在转出单位的个人账号,职工新账号是指职工在转入单位的个人账号;转移金额为职工个人原账户上的余额;本页小计、本次合计、制表人、制表日期均要填写。
(四)业务流程
1、提交资料。职工个人账户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与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中心。
2、审核办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单位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将预留印鉴卡核验无误后,及时将职工个人账户上的有关信息由转出单位账户转移到转入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