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应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时,缴存基数乘以相应的缴存比例,月缴存额要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4、住房公积金每月由单位采用转账支票形式缴存。
(二) 业务表格填写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由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为办理业务当日日期;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要准确;汇缴日期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至月份;附件张数填写准确(附件分别为:汇缴清册、汇缴变更表);缴存金额大、小写要一致、规范。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汇缴日期与缴存凭证汇缴日期一致;本页小计、本次合计、制表人、制表日期均要填写。
3、《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由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汇缴日期与汇缴书日期一致;职工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月缴额要准确;本页小计、本次合计、制表人、制表日期均要填写。
(三)缴存的几种情况
1、首次缴存。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缴存职工、缴存额无变化时的缴存。单位仅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3、缴存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时的缴存。缴存职工人数增加或减少(封存)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4、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变化时的缴存。职工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化时,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5、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公积金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业务流程
1、提交材料。缴存单位准确填写相关的业务表格,提交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如有变更、补缴情形时应当到中心审核备案,并由中心签署意见。
2、记账归档。受托银行加盖专用章后将业务表格及专用收据第四联交中心,由中心记账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