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
2、缴存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3、单位在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到受委托银行购买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
4、在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额与上月没有变动,应按上月汇缴人数和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办理存储。如有变动,则根据变动情况到受委托银行购买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据此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5、受委托银行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送达的汇缴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7、单位应当定期与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