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 。
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