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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登记、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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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登记、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封存登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 。

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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