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范围及所需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川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代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直系亲属之间代取的,须提供关系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②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③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支付费用凭证;
④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注:以上手续均为一年有效期限。
2、 退休的。提供本人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4、 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转入地户籍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公证书(借款、抵押合同)、借(贷)款凭证、还款存折(若卡还款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显示贷款余额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