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原件,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租赁商品房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缴存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提取时限: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按年或按月提取;租赁商品房的依据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两个月内有效)按月或按年提取。
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能超过夫妻双方当年的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