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阅读:青海省直中心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相关规定,青海对省直中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发布了相关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内容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青海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731.00元,即最高月缴存额为5,454.0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700.00元,即最低月缴存额为170.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关于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且不得高于12%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2.关于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
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 ,不得高于24% 。
三、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达到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2731元的,月缴存额直接取整,不能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