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统一文本格式,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或到公积金中心浑南管理部贷款窗口领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沈阳市缴存养老保险的,提供本人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非沈阳市缴存养老保险的,须提供当地社保中心开具的最近一年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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