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开立公积金账户,且每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时需提供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详情请点击:沈阳住房公积金异地商品房贷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