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
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商业贷款期限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 ,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
首次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作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它物品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7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7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60%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 且小于95%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 ”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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