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本市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个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可依照本服务指南在我市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认,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最低下限为10% ,最高上限为24% ,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
一、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惠州市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签订《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份;
(三)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复印件一份(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截图打印);
(四)提供申请人名下储蓄银行卡一张(作为办理自动托收业务缴存住房公积金汇缴划扣使用,汇缴划扣银行卡的开户银行须为以下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惠州农商行、博罗农商行、广州银行、南粤银行)。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方式仅限自动托收。缴存申请人应在每月19日前将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足额存入签订自动托收的银行帐户,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与缴存人签订的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每月20日按时自动划扣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自动托收缴存年月只能选择托收本月,若缴存申请人需要停缴当月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当月15日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惠州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调整清册》一份;
(二)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复印件一份(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截图打印);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缴存基数即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新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告的缴存上限;每个缴存年度只调整一次。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三、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封存业务所需资料:
(一)填写《惠州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
五、注意事项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每月19日前,将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足额存入签订自动托收的银行帐户。若当月汇缴金额有变动或申请停缴,应在当月15日前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网点办理相应变更;如在每月20日后才存入金额并扣划成功,仍作为汇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者因在每月19日前,未将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足额存入签订自动托收的银行帐户而导致当月无法正常划扣的,可能会造成当月住房公积金自动断缴;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扣款成功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如连续三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者与我中心签订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强制封存。个人自愿缴存者如需继续缴存,应重新按照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提交资料,经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缴存。
个人自愿缴存者承诺只在我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发现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其他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未封存的,个人自愿缴存者与我中心签订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强制封存。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该知晓正常缴存(按月、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和材料,并保证向我中心提供的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与原件相一致,且不存在任何不实、虚构、隐瞒的行为。否则缴存个人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