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后(从公积金账户封存之月起算),仍无新单位接收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则由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将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材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证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年办理一次。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