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租住房屋,其房屋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0% 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工作调离本市、辞职、解聘的;
(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重大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