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1.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
2.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要求提供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无需再提供,只需职工本人现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核查渠道核查住房情况和婚姻状况。
如查询结果与本人承诺不相符的,职工可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办理。
(三)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住建部门发布的 贵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指导价 实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租房提取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