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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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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呼和浩特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

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寸甲;借款人购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此比例,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

(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 (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 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质押方式或保证人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三)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

(四)一位自然人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对于收入稳定、社会信誉度好的保证人担保年限可在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基础上后延一至五年。

(五)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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