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文件,旗(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3.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6.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7. 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9.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10.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诊断书、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所在地医保管理机构出具的患者医药费超过医保最高限额的证明。
11.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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